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最新资讯

滕州最新土地征收预公告,涉及多个镇街!

时间:02-06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45

滕州最新土地征收预公告,涉及多个镇街!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滕征预公告〔2024〕1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新华东路以南、安居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梁场居委会、杏坛居委会;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北辛街道孙庄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辛街道孙庄居委会;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善文街以北、连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冯东居委会、冯西居委会;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规划同德大道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小宫山村委会、陈岗村委会;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善文街以南、荆泉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冯西居委会;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1拟用于梁场居区域棚改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征收地块2拟用于孙庄居区域棚改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征收地块3拟用于龙泉法院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告服务用地;拟征收地块4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拟征收地块5拟用于冯东、冯西区域棚改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2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滕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笃西路以北、龙泉南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南岗村、下徐村;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2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本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本站只提供信息展示,内容详情请与官方联系确认。

标签 : 最新资讯